| 省港航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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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286号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宣贯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出台,港口体制改革和水监体制改革完成后我省新修订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水运的政府规章,是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振兴湖北水运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水路交通法规体系,为港航行业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为港口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将促进全省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是全省水路交通系统期盼已久的大事。
各地要结合《港口法》和当地港口管理及发展实际,认真学习《办法》,领会有关精神,全面系统正确地把握《办法》的立法目的,各项制度的实质,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按照《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港口管理,不断提高港口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此外,各地在五月份要选择当地适当的报刊全文刊登《办法》,向港口企业,船舶,作业委托人等港口使用人宣传《办法》,让他们了解《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并督促他们贯彻落实好《办法》的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二,切实组织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的主体,规定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可操作程序,确立了港口经营人报港,港口装卸作业方案检查和港口经营行为定期检查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各地要认真做好实施和相关配套工作。
1,关于明确港口行政管理主体的问题
《办法》明确省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港口管理工作,并依据《港口法》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港口的行政管理,各地港航管理机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汇报,明确港航管理机构的港口行政管理职能,并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切实履行好港口行政管理职能。
2,关于港口章程的制定工作
根据《港口法》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港口章程可以约束港口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港口整体形象和促进港口的建设和发展。目前,已经制定港口章程的地方,应结合《办法》的新要求,新规定作相应修改,未制定港口章程的地方,应按照《港口法》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港口章程。
3,关于港口岸线管理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保留临时岸线使用许可的基础上,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程序,条件和期限,包括申请人所应提交的材料,岸线使用的变更,终止以及岸线许可的限期使用均作了规定。各地要结合港口重点岸线保护制度的实施,切实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临时使用岸线的控制,防止在港口岸线上乱占,乱建,防止港口的无序竞争,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确保港口岸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4,关于港口现场监管问题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港口经营人报港制度,装卸作业方案检查制度和港口经营行为定期检查制度,并明确了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义务和职责。各地要加强港航现场监管,加强对港口经营人制定装卸作业方案的指导,督促港口经营人不得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以及存在有安全隐患的船舶提供装卸作业服务,定期对辖区内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确保港口的正常生产秩序。
5,关于港口统计工作
各地要按照《港口法》,《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做好港口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保证港口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附件:《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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