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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航海事局转发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7-13

  现将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交海发[2006]33号文,要提高对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的认识,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利益,更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整顿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有关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抓紧完成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认定工作。要按照《关于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加大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员的管理力度,严禁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四,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挂靠”船舶。凡发现存在“挂靠”船舶的企业,要责令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对该企业进行停业整顿。

  五,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严格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货物的申报管理规定,确保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适航和货物适任。严禁通过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它危险化学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坚决禁止不满足技术条件的船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六,切实履行水上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指导督促辖区内水运经营者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规章制度,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各地要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安全监管制度,积极主动地与公安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水上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职能的衔接,建立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报港制度,切实抓好水上危险品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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