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01

法定名称

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13条、交通部《关于发布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申报条件

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不影响通航安全

申报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 
    2
、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5
、海事部门意见

6、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市州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报交通部审批。
    2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市州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后审批。

3、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