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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许可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处(科,股)
执法权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法程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港口经营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执法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许可项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处(科,股)
执法权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使用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执法程序:使用人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执法责任:同行政许可项目(1)
(3)
许可项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处(科,股)
执法权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使用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执法标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
执法程序:作业人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责任:同行政许可项目(1)
(4)
许可项目: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定期签证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符合安全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执法程序:船舶进出港口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许可决定。
执法责任: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许可项目: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在港口的船舷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局(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作业人事先提出申请,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执法程序:作业人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指定作业区域。
执法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许可项目:船舶登记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执法程序: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执法责任: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许可项目: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核准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实现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兴建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航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执法程序:申请人向交通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
执法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许可项目: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执法机构:船舶检验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船舶检验机构
执法标准:符合船舶技术规范
执法程序: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执法责任: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消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许可项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核发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云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执法程序:水路运输经营者向交通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交通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应于接到申请的40日内进行审查,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
执法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许可项目: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云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执法程序: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向交通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交通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应于接到申请的40日内进行审查,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执法责任:同行政许可项目(9)
(11)
许可项目: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二条: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执法机构:省港航管理局运输科
执法权限: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执法程序:经营人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执法责任: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
许可项目: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拖轮适航,船员适任;水上拖带大型设施或移动式平台经拖航检验合格;拖带方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满足拟航经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执法程序: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执法责任: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许可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水域使用岸线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
通航水域使用岸线:工程项目建议书在报送相关部门的同时,业已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符合通航安全规范的要求;工程项目符合水域规划要求;工程项目在进行工程预可行性要求,业经通航环境安全技术专家评估。
执法程序:作业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执法责任:同行政许可项目(12)
(14)
许可项目:船舶装卸,过驳,载运危险货物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执法程序:申请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
执法责任:同行政许可项目(12)
(15)
许可项目: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执法程序:船员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由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执法责任:同许可项目(12)
(16)
许可项目: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明确的事实理由;船舶在禁航区内的航行及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执法程序:申请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
执法责任:同行政许可项目(12)
(17)
许可项目: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营运审批
执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21号)序号13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水运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应申报下列机关审批:(二)省内运输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分别申报所在省,地(市)的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运输科
执法权限: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企业必须取得水路运输许可,申请新增投入运营的客船,危险品船必须取得船舶登记证书。船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具备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船员。
执法程序:申请人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新增运力申请,并抄报单位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各抄报单位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天内对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或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执法责任:违反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许可项目: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本省地方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取得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并按核定范围从事船舶修造。
执法机构:船舶检验处
执法权限:省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符合船舶修造技术等级标准
执法程序:申请人向省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
执法责任:同行政许可项目(1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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