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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罚项目: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管理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权;3,审核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5,执行。
执法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处罚项目: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管理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3)
处罚项目: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管理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4)
处罚项目: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管理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5)
处罚项目: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管理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6)
处罚项目: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管理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7)
处罚项目: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管理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8)
处罚项目: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管理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9)
处罚项目: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管理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10)
处罚项目:未依法报告并经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管理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11)
处罚项目: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12)
处罚项目: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执法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管理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13)
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4)
处罚项目: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执法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3)。
(15)
处罚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
执法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3)。
(16)
处罚项目: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执法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3)。
(17)
处罚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
执法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3)。
(18)
处罚项目: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执法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3)。
(19)
行政处罚: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3)。
(20)
处罚项目: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3)。
(21)
处罚项目: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3)。
(22)
处罚项目:不按期进行船舶年度审验
执法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水路交通规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处罚项目: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人不按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航线,班次,发航时间,停靠站点从事运输。
执法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按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航线,班次,发航时间,停靠站点从事运输。如需取消或者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有关站点公布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因不可抗力需临时变更的除外。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22)。
(24)
处罚项目: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
执法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责令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没收处理。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局(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没收处理。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22)。
(25)
处罚项目:拒绝和阻挠依法进行的水路交通检查
执法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一款: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水路交通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与阻挠。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22)。
(26)
处罚项目:船舶在港区内停泊,移泊,不服从管理
执法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 船舶在港区内停泊,移泊,应当服从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管理。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局(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22)。
(27)
处罚项目: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停泊或者作业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执法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停泊或者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和非载客船舶载客。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局(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22)。
(28)
处罚项目:船舶超载,船舶超航区航行和非载客船舶载客
执法依据: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停泊或者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和非载客船舶载客。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局(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22)。
(29)
处罚项目: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油污染事故,未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或不接受调查处理,未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控制和清除污染
执法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油污染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向就近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控制和清除污染。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局(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22)。
(30)
处罚项目: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法定条件
执法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港口管理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处罚项目: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处罚项目: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33)
处罚项目: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34)
处罚项目: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35)
处罚项目: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36)
处罚项目: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37)
处罚项目: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38)
处罚项目: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39)
处罚项目: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40)
处罚项目: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41)
处罚项目: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1)
处罚项目: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43)
处罚项目: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44)
处罚项目: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权限: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45)
处罚项目: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46)
处罚项目: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47)
处罚项目: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48)
处罚项目: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49)
处罚项目: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50)
处罚项目: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51)
处罚项目: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52)
处罚项目: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权限: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31)。
(53)
处罚项目: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或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检验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船舶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船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处罚项目: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53)。
(55)
处罚项目: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船舶,对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53)。
(56)
处罚项目:隐瞒船舶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船舶,对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53)。
(57)
处罚项目: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船舶,对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53)。
(58)
处罚项目:不按照规定办理船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对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53)。
(59)
处罚项目: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对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53)。
(60)
处罚项目: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处罚项目: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处罚项目: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局(处,所)航政科(股),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处罚项目: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64)
处罚项目: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65)
处罚项目: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66)
处罚项目: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所)运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67)
处罚项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局(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68)
处罚项目: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执法机构:海事管理局(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1)。
(69)
处罚项目: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
执法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处罚项目: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执法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69)。
(71)
处罚项目: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执法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69)。
(72)
处罚项目: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执法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69)。
(73)
处罚项目: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
执法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69)。
(74)
处罚项目:拒绝海事管理机构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执法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海事,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69)。
(75)
处罚项目: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执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处罚项目: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执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资格。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75)。
(77)
处罚项目: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
执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75)。
(78)
处罚项目: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执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75)。
(79)
处罚项目: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执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75)。
(80)
处罚项目: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执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75)。
(81)
处罚项目: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执法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处罚项目: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执法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81)。
(83)
处罚项目: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
执法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能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处罚项目: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
执法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能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83)。
(85)
处罚项目: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
执法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能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83)。
(86)
处罚项目: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
执法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能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83)。
(87)
处罚项目: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执法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能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83)。
(88)
处罚项目: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执法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83)。
(89)
处罚项目: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
执法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83)。
(90)
处罚项目: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执法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83)。
(91)
处罚项目: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
执法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执法机构:航政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83)。
(92)
处罚项目: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的40%的罚款。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航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的40%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使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处罚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航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92)。
(94)
处罚项目: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航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其限期补设,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92)。
(95)
处罚项目: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二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航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二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92)。
(96)
处罚项目: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航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92)。
(97)
处罚项目: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执法机构:港航管理局(处,所)航道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1)。
执法责任:同行政处罚项目(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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