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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 狠抓落实 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07-6-28
--陈新武副厅长在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县市长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2007年6月25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交通厅对各位远道而来的县市长们表示热烈的欢迎。5年一届政府换届选举,随着各地政府领导班子的调整,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的领导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为确保在新的政府领导班子下水上安全各项工作不断不乱、再上台阶,省政府同意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通过此次培训会作一传达和交流。借此机会,我就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大家共同探讨下。
    一、准确定位,细致分析,清醒认识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任务。
    ----水上交通安全特点
    水上交通,与公路交通、铁路交通、航空交通共同构成庞大的交通运输体系。我国水路交通历史悠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也由来已久。水路运输是由人(船员)、船(船舶)、道(航道)、港(港口)、境(通航环境)等基本要素构成的整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宗旨是为了交通航运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通过对整体的各个因素进行全面的监管,从而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其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强船员管理、船舶安全管理、码头安全管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上搜寻与救助、事故纠纷及处理。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从历史形成来看,具有世代相传、繁衍发展的特点。湖北自古以来就有水乡泽国之称,春秋、秦汉时代,当时的楚国就已有繁盛的港口,楚地水域已有各类船舶。汉江中游的重镇襄樊,自商周以来,就成为南北陆路交通的必经之地。到了清代,还有“行遍天下路,唯有武昌好过渡”的说法,武汉江面上日夜都有渡船过渡。由此衍生了大量的船舶和船民,这些船民形成船民世家,即以船舶为家,生于斯长于斯,世代以撑船为业并以此维持生计,而最终形成一个群体,船员也因此变成一种职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经营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渡运事业也得到蓬勃发展,渡运工具不断更新,渡运安全管理不断加强,昔日“野渡无人舟自横”的状况不符存在。对其安全的管理日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纷纷规范纳入管理职责范围。
    二是从管理对象来看,具有流动分散、点多面广的特点。首先水域分散,管理不易到位。全省现有229条通航河流 、8988公里通航总里程、51个港口,320座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水库,仅较大通航湖泊水库就有50座,且在一些原非通航河流,经政府统筹规划,综合水利枢纽不断兴建,拓展了安全监管水域。其次,水上交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现有23000多名持证船员,其中渡工(持五等驾机员证书或非机动船驾长证)达到3000多人,有的是子承父业的船民世家,有的是放下锄头、跑起水运的农民,还有的就是流向了水运市场的外出务工人员。再者,船舶种类多、数量大, 2143处乡镇渡口、3660艘渡船及8000余艘其他运输船舶。部分船舶技术资料欠缺,有的纯属“三无船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第四,旧的传统观念及相对较低的素质造成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三是从事故影响来,具有救助困难、后果严重的特点。跟航空一样,水上不出事则好,一出事就是大事,群死群伤,不仅打捞施救困难而且费用昂贵。货船发生事故多则翻沉,经济损失巨大。危险品船,发生事故,直接危及到饮水水源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可以说,一旦出事,就是毁灭性的,人财两空。1999年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282人丧生,这一天作为新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海难而被载入史册。2000年四川合江“6.22”特大沉船事故,造成130人死亡。2005年荆州石首“12.25”事故,渡船在江中沉没,船上13人全部落水,造成3人死亡、8人失踪。2006年孝感汉川“1.7”事故死亡7人。还有最近报纸、网络上一直跟踪报道的,广东九江大桥被运砂船撞塌的特大事故,直接惊动了国务院,集全国之力组织打捞、搜救和调查。一个个安全事故给受难者家庭带来了毁灭性打击,留下很多年也无法愈合的伤口。
     ----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各市县政府日益重视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按照“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总体要求,保持了平稳态势并稳中趋好。整个“十五”期间,全省本籍船舶发生事故72件、死亡103人、直接经济损失1600万元。2006年发生事故2件、死亡1人,2007年至今发生事故1件、死亡1人。省政府每年年初与省交通厅签订水上交通安全四项考核指标:全省船舶安全面均达到98%以上;船舶每载货吨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元;船舶每万总吨死亡人数不超过0.5人;遏制本籍船舶发生一次死亡10及以上的特大恶性责任事故。每年实际4项指标均控制在责任目标范围。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当前管理责任重、监管压力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面临的“五难”仍需要我们凝聚合力逐一克服、解决。
    一是“责任落实难”。就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来讲,《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县乡政府的管理职责,但是由于种种不尽人意的因素,目前部分县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级责任制一直未能落实到位。四级责任没有全面签订到位的仍有不少,签订了不落实的又占一部份,最后能真正落到实处的也仅有部分。海事机构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在履行渡运安全管理职责方面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这些年来,为力保乡镇渡运安全,甚至越俎代庖,做了渡口硬件设施投入等很多份外的事。法规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渡口的责任主体,海事管理机构是渡运安全监督机关。乡镇政府忙于其他工作并没有真正地深入渡运安全管理,切实担负起渡运安全管理的重任,一些更加深入的管理措施也就难于落到实处。
    二是“隐患整改难”。水上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还比较多,有的隐患还比较大,如去年被省安委通报的456处渡口渡船安全隐患,部分重大隐患,到现在尚未整改结束。随便举几个例子:东湖成立东湖管委会、洪湖成立洪湖湿地管理局后,安全监管体制、人员、装备、制度都还要跟上和加强。通山县富水水库211艘属“三无”船舶(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无船名船号),有110余艘非法从事客运,虽然引起了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但整改进度较慢。天门市张港渡口的拖轮核定准载一台5吨以下的车辆,渡口经营人长期违章渡运重达15--25吨的汽车。天门市多祥镇仙北村村民毛敦武,在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渡口设置审批及船舶办理任何航行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汉江仙北渡口进行违法渡运。恩施部分支流库区、谷城南河白水峪库区、阳新王英水库存在一部分“三无”船舶私自揽客的现象。潜江市王拐渡口长期人车混渡,渡船严重不适航。渡口建设进展缓慢。这说明当前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虽然比较平稳,大家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突出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严峻。
    三是“处罚执行难”。在一些边远山区,经济比较落后,农民自造船舶长期不申请检验,有的私下买卖也不办理船舶买卖过户手续。在清理整顿“三无”船舶的行动中虽有部分船舶进行了集中检验,经采取补救措施船舶具备发证条件,但由于船主欠交检验费,导致证书长期无法发出,又成为“三无”船舶;当对“三无”船舶作出处罚决定后,船主又没钱交,由于海事巡航检查停留时间有限,加上无权扣船扣物,对“三无”船舶无可奈何,处罚执行难度很大。如果不改变这种现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将难以沿着良性轨道进行。
四是“执法检查难”。经过县级政府合法审批设置的渡口大般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发达的地方,开展一次全面的拉网式检查,一个县一般需要一个星期。对一些危害水上安全的小型船,特别是“三无船舶”、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各级政府、交通海事部门一直以来都坚持“清理取缔”的态度,但在日常的海事执法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难题,这些船主千方百计逃避检查,当得知海事车船出发检查时,就采取游击战术,你来我躲,你走我运,逃避监督检查,长期无证营运。基层海事所人员少,尚且还有23个山区县市无海事机构,人少工作难度大,装备简陋,监控能力差,“三无”船舶就是钻管理不到位的空子。
五是“综合协调难”。水上有海事、水利、河道、渔政、环保、港务、公安等部门,但由于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职责和义务不够明晰,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往往引致不必要的争议,从而影响政府形象,妨碍行政效率。此外,一些地区从局部利益出发,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国务院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存在着不相吻合的内容,争夺水运管理权,形成行政管理新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因此,需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紧密联系合协调,并通过有效地组织领导来加以克服。
    近年来,在多起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中暴露出一些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国务院多次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的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安全生产的专项整治,建立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遏制此类安全事故。对当前这些刻不容缓的严峻形势,希望我们大家都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全面把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要领。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通部及水上安全监督主管机关制定和实施了大量有关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据统计,涉及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约70件、涉及船员管理的法规约46件、防止船舶污染的法规约75件、其他的法规(海事处理及救助打捞管理、通航环境管理)84件。国务院法制部门、交通部还在进行专题研究,着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法》和《船员法》,行政法规层次的船员管理条例目前已经出台实施。法规体系日益健全,为水上交通安全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基础。
    特别是2002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有效解决了内河运输市场和管理中存在的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船舶和浮动设施经营人的行为不规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章作业的情况比较严重等系列问题。结合我省实际陆续出台的《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加强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促进了我省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逐步规范。
    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必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看,县市级政府应履行职责主要有四项。
    一是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是对设置渡口和撤销渡口依法进行审批;
    三是收到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浮动设施遇险的报告后,应当对救援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救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四是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这些条款将地方政府对人命关天的大事的责任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国家意志,体现了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地位,也体现了国务院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安全的要求。
    2、从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层面看,县市级政府应履行职责具体有八项。
    一是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分管领导变更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二是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在本行政区域内就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建立政府安全管理网络、社会保障机制、程序化的管理制度,领导全县(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三是每年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乡镇船舶和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船舶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或解决管理经费。
    四是制定本县(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实行奖罚兑现。
    五是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每个季度对乡镇船舶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予以整改。
    六是合理布局渡口,筹措资金,对乡镇客(渡)船和渡口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七是确保本辖区无“三无”船舶和非法船舶修造厂(点)。
八是组织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工作。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综合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稳定态势。
    水上交通安全,无非就是“人、船、环境、管理”四大环节。只要做到这四个环节的协调统一,整个系统的安全就能够确保。
    首先要控制好“人”的环节。重点是水运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船员和渡工绝大多数为初中以下学历,持有高中、中专、大专学历的极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大部分船员理论学习感到吃力。乡镇船舶管理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不足,未能切实担负起渡运安全管理的重任。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对这“两大人员”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
其次要控制好“船”的环节。船舶质量的好坏与水上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必须把住船舶质量关。在一些山区水库、平原湖泊和支流河汊,摆渡的渡船还是80年代村委会购置的木质小渡船、甚至水泥船,不符合国家船舶建造规范,无审批图纸、不按规定报检等等。由于渡船社会效益突出、经济效益不明显,船舶缺乏更新改造和维修保养资金,技术状况及适航状态越来越差,有的到了要报废的程度仍在航行,存在大量事故隐患。这种情况下,船舶运输安全难以保障,这样的渡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当前,渡口渡船安全隐患亟待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应尽快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整治。
    第三要控制好“环境”环节。环境不外乎三个方面:气象预警、通航环境和航道条件。目前看来,因航道发生渡口渡船事故的案例还很少,部分地区通航环境较差却构成了较大的威胁,这在广水徐家河水库渔具渔网、清江库区发展起来的网箱养殖表现得比较突出。改善通航环境,更多地需要人为控制和管理,通过联合开展综合治理,集中整治通航秩序,对碍航养殖、渔网渔具进行调查,对多次教育和警告不主动拆除进行强制清理,保障进出港船舶的航行安全。另外,在丹江口水库、荆门漳河水库、鄂州梁子湖等一些大型湖泊水库有必要因地制宜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防、预警。
    第四要控制好“管理”环节。重点是:目标责任管理和安全制度管理。从组织领导上巩固和加强,积极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备,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乡镇、村和船主四级船舶安全责任制。政府、交通、海事等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分别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制度、分级培训制度、隐患通报和整改跟踪制度、安全评估制度。
    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是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关键是要突出重点,针对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攻难克艰。
    第一,落实责任,构建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从一定程度上讲,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县、乡、村、船主”四级责任制来看,县市政府“领头羊”的位置至关重要,在这里,县市是上级党委政府联系乡镇和农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省政府在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中,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及安全指标纳入了考核内容,均实行一票否决,各市州、县、乡镇也应坚持贯彻。县市政府、安委会要进一步加大对有关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督导检查力度,每年年初召开水上安全会议,签订县与乡(镇)水上安全责任书,乡镇与村、村与船主签订水上安全责任书。县(市、区)、乡(镇)要对水上交通安全实行年度考核,奖惩逗硬。按照分级负责制的原则,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工作将从上到下,从水运企业到执法机关,从船舶到船员全方位进行。通过查隐患查薄弱环节,堵塞漏洞,全面提高水上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发生的综合能力。
    第二,全面规范,夯实水上安全管理基础。首先要规范合法渡口,取缔非法渡口;其次要规范渡船管理,淘汰不适航渡船;三是要注重岗位培训,严把渡工适任关;四是要完善渡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是要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确保船员、渡工和参与搜救的管理人员在遭遇水上事故和突发险情下,做到耳聪目明、头脑清醒、手脚麻利、心直口快。督促各涉渡乡镇政府将乡镇客渡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和完善渡运安全管理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乡管员聘用、考核制度、渡船定期保养制度、渡工安全教育制度和渡口、渡船、渡工安全管理基础台帐等档案资料,逐步实现渡运安全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加强协调,避免水上安全监管漏洞。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编发〔2005〕27号)有关要求,在县市政府统筹下,将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体,明确法律责任和安全管理职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注重对安全管理制度中各个环节的检查督促,从人员配备、责任落实、加强投入、风险承担、综合保障等方面保证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与加强监管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减少违章现象发生。对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渡船和旅游船舶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按“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签定安全管理责任状予以明确落实。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交通、海事、水产渔业和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或召开联席会议监管机制。
    第四,开展整治,有针对性解决突出矛盾。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渡口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部署,2005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整治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渡口改造,作为“村村通”工程的延伸,让农民兄弟过上平安渡,乘上放心船。目前,我省2143处乡镇渡口,按照“渡口建管、县乡主导,坡岸硬化、设施配套,渡船适航、渡工持照,安全渡运、方便可靠”的32字方针,省交通厅通过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每个渡口补助不超过10万元)积极创造良好条件。2006年已达标改造429处,2007年计划改造1000处,2008年基本实现其余渡口100%达标。抓好渡口达标这项工作,一是确保充足的资金作保障。二是确保质量合格过关。三是确保渡工队伍专业化。渡口达标是发展农村经济,切实解决百姓、学生出行难、上学难的重要举措。作为渡口管理责任主体的县乡政府,要不等不靠,多方筹资,认真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应将渡工工资和渡船维修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专项经费,确保渡运安全不因经费问题而受到影响,确保老百姓在新农村渡口建设中普享实惠。渡口改造质量事关人命安危,交通海事部门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实现“码头坡道硬质化,候渡亭室规范化,新造渡船钢质化,标示标牌标准化”。
    目前,在我省一些库区,还存在着为数不少的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所有人和经营人主体责任不明晰和管理部门不明确的渡口,未经法定登记、检验的“三无船”,需要政府出面,开展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彻底根治隐患,促进良性发展和安全运行。
第四,改善环境,营造水上执法良好氛围。各县市要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确保海事的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落实”。现在全省海事机构和人员已基本落实,但由于历史上投入欠帐和基础薄弱,普遍存在着监管设施落后,装备严重不足的问题,有的连基本的工资和安全装备都不能保证。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在《关于加快全省长江水运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65号)中明确提出,“要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满足水上安全工作需要”。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还是要靠县市地方财政努力,想方设法争取财政列支安全管理专项经费。以此为基础,严格执法、加大检查、夯实基础,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规范要求的企业、船舶,不允许运输经营,认真做到“四不安全四不准”,即:不安全不准生产,不安全不准行船,不安全不准施工,不安全不准放行,坚持严把安全关。
    第五,面向基层,扩大水上安全宣传教育。重点是通过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渡口、渡船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使他们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增强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守法经营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船员适任,不违章操作,不冒险开航;增强广大乘客和群众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超载等违章渡运行为。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汲取教训。
    在县市工作的同志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面,很多县市做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成效显著。如:
    恩施州对辖区136道义渡、半义渡进行政府补贴,老百姓免费过渡。渡工每人每月从政府领取540元生活费补助,财政给予所驾渡船每艘每年500?1500元维修补助。
    兴山县政府在渡口达标中对每处在建渡口补助35万元,同时,对每个渡口每年补助6万元,用于渡船营运、保险和船员工资。鄂州市对2007年41处在建渡口每处补助1万元。
    利川市实行“渡运保险,政府埋单”,市政府每年列支5万元对辖区内义渡、半义渡按船舶核定人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秭归县同步推进渡船渡口标准化改造达标,并建立起客渡船业主负责、政府主管、学校组织、海事监督的“四方”联动的安全运行保障机制,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松滋市在有渡乡镇推行渡口渡船安全保证金制度,建立起海事安监部门宛市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渡工的安全监管网络。
    大悟县、竹溪县“无情整治、有情补偿”销毁三无船舶120余艘。
    丹江口、广水、石首、保康等地将水上安全经费和地方海事人员办公经费纳入县市财政预算,宜城、谷城、洪湖等地已着手启动这项工作。
    与此类似的有实行安全经费提取、伤亡事故经济赔偿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等。
    各地在创新管理,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式方法上出了很多好的经验、好的思路,这一点值得推崇。县市分管安全领导地位重要、作用独特、不可替代。希望大家再接再厉,进一步把水上交通安全作为县市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在手中,勇于创新,大胆探索,积极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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