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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港航海事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发布时间:2007-7-30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工作,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新形象,特制订本廉政守则。

    1、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省委保持高度一致。

    2、不违反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和行贿索贿。

    3、不铺张浪费,大手大脚。下基层轻车简从,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在基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利用职权搞吃,拿,卡,要,严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不在行政审批,审核,发证,收费以及履行各项职能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6、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7、不准打招呼,写条子,插手和干预港航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设备的招投标及正常采购工作。

    8、不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个人经商办企业,参与港航工程建设,水路运输经营,招投标和材料,设备供应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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