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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设备普查工作表(附表1)
发布时间:2007-8-20
附表1:
 湖 北 省 船 舶 防 污 设 备 配 备 登 记 表
单位: (盖章)  日期:

序号

船名

船检登记号

船舶类型

总吨

主机功率(KW)

航区

  防油污   设备型号

排量

防止生活污水设备型号

排量

是否合格

备注

                         
                         
                         
                         
                         
                         
                         
                         
                         
  填表人           分管领导     日期    
注;1、备注栏中标注防油污设备、防止生活污水设备配备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2、《法规》仅要求航行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安装防止生活污水设备。其船舶不作评定要求。3、按《法规》要求,船舶未配备防油污设备或处理量不够,均视为不合格。对仅在港区内航行船舶或封闭库区航行船舶,若设置有集中接收和处理设施的,签发防污免除证书的,可视作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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