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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 道 】
 
 
跨越航道的过河建筑物审批程序

  为切实加强对航道资源的保护,促进我省水运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6号)和《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的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基法【1994】906号)的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航道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跨越航道过河建筑物的审批程序指南”,使跨越航道的过河建筑物的审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一、跨越航道建筑物的审批范围的划分的基本原则:根据我省航道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航道规划等级为五级以上(含五级)的航道由省港航局负责审批;五级以下航道由各市州港航局负责审批;对跨越多条航道或者经过多个市州的大型交通工程、管线工程由省港航局统一负责审批。
   二、审批过河建筑物的航道规划等级依据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标准依据:《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以及《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三、过河建筑物的审批工作程序:
  1、过河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在过河建筑物设计的工可阶段,向省港航局或者地方港航局发函,征求所跨越航道的技术等级。省港航局和地方港航局接到来函后,根据航道管理审批的范围在七个工作日内给来函单位回复。回复中说明航道技术等级,通航净空尺度标准、相关通航水位的重现期等标准,以及下一阶段对初步设计期间需要提交的桥梁立面图、桥区上下游航道地形图(比例不小于1/1万),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标准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桥梁跨越规划等级为四级以上航道时,必须作此报告;跨越其它航道视河势情况由港航部门确定)等相关资料。
  2、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按港航部门在工可时提出的相关要求,向港航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后,港航管理部门在接到来函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要求核准过河建筑物的相关技术参数,并函复。
  3、为加强航道管理,在规划五级以上(含五级)航道建跨河建筑物时,回函要抄报省交通厅;在其它规划等级航道上建跨河建筑物时应抄报省港航局。
   四、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拦河、临河建筑物按照以上审批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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